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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边境小额贸易水上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边境小额贸易水上运输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边境小额贸易水上运输船舶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丹东市边境小额贸易
水上运输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边境小额贸易水上运输管理,保障口岸、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定团结,推动边境小额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代表团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安北道安全保卫部代表团《关于开设大台子和腊岛海上贸易通行口岸的会谈纪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境小额贸易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边贸船)应以中方大台子港(东经124°13''42",北纬39°55''00"向上游1000延长米)和一撮毛临时过货监管点(东经124°17''06",北纬39°56''20"为中心上下游各100米)与朝方腊岛海上贸易通行口岸(东经124°43''00",北纬39°15''30")为中心、半径0.5海里的区域之间,开展边境之间小额贸易水上运输。

  鸭绿江内边贸船,应持有与朝方正常水上贸易协定和持有中方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边贸船相关证书、证件,在江海分界线鸭绿江水域内,开展边境之间小额贸易水上运输。

  第三条 边境双方边贸船在中方作业、停泊的港口、码头应为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批准的口岸监管区或临时过货监管点。

  第四条 经营边境水上贸易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边贸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各1名。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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