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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并政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加快我市电网工程建设,现将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
  电网工程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输电线路塔基永久性占地及电缆沟道永久性占地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即按山西省统一年产值的8倍计;安置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7倍计;青苗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情况确定。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要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统一年产值的5倍计;征收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只收取土地补偿费。
  (一)输电线路走廊的杆、塔基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7〕6号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征地,只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用标准以当地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乘以塔基占地面积(计算方法为地面以上基础外侧各加0.5米)计算。
  (二)电缆沟道占地只补不征,补偿分两个标准:一是电缆沟顶部覆土大于1米按0.5倍征地标准支付,二是电缆沟顶部覆土小于1米按征地费用支付(计算方法为电缆沟断面外侧宽度乘以电缆沟长度再乘以征地标准费用)。
  (三)直埋电缆只补不征,以征地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为1米宽乘以延长米再乘以征地标准费用)。
  (四)变电站建设用地需办理土地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依据有资质评估公司评估的评估价,参照当年各项省、市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制定。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市辖六区附着物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没有涵盖内容以评估价执行):
  1.围墙
  砖围墙    60元/平方米
  片石基础   150元/立方米 
  2.迁坟 
  1500元/座(包括迁葬工料及新选坟址费用)
  3.棚房(钢管、钢架玻璃钢瓦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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