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9〕191号)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我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局函[2009]10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586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8]6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各考试机构组织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如下: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360元,其中:上缴国家300元,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各30元;
  二级笔译每人420元,其中:上缴国家360元,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各30元;
  (二)三级口译翻译每人560元,其中:上缴国家360元;
  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630元,其中:上缴国家430元。
  二、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