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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一条 除由系统自动记录的不良行为外,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前,应书面通知该注册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并按规定处理。同时,应对其记录行为或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不良行为被有效记入后,如发现有误,可由供应商书面提出,经作出处理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在网上对注册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将由系统自动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和项目业绩库,并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参数。

  第四十三条 本供应商库中将统一设置“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由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记录、项目业绩和用户满意度评价情况自动统计计算,用“星级”或分值表示。其中诚信指数在10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5星级,以下依次每10分递减一级,60分以下的不计星级,只计分值。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的计算方法为:诚信指数="起始基础分±诚信记录分+业绩考核分。

  注册供应商的起始基础分为50分;诚信记录分以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扣10分,被记录一次“黑名单”的再扣20分;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开表彰奖励的,每表彰奖励一次加10分(一个年度内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业绩考核分以政府采购的中标成交项目业绩为标准,每次中标成交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得1分,超过100万元部分,每30万元加计0.1分(加计分最多不超过4分),将项目业绩分合计乘以满意度指数(用户满意度评价分/100)即为业绩考核分;若满意度评价分在50以下的,则业绩考核分计零分。

  协议定点项目业绩考核分应每月计一次,成交金额和满意度评价指数均以每月的累计金额和平均指数为依据分类计算(其中对采购单价和总量较小的部分采购品目的基准合同金额可按系数适当予以修正)。

  第四十五条 凡星级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包括协议定点网上竞价采购,下同)时,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应当予以一定的优惠。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每一个星级可给予总分值0.5-1%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每一个星级可按该供应商报价的0.5-1%的评审价格扣除。

  诚信指数达到5星级且当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协议定点供应商,经协商谈判并书面承诺不降低原有价格优惠和服务水平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名单,但协议定点政策或项目需求重新调整的除外。

  凡供应商诚信指数低于50分时,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应当给予一定的扣分或增价,每10分为一级。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0.5-1%的扣分,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1-2%的扣分,依次类推,扣分最高不超过5%;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按该供应商报价的0.5-1%的评审价格增加,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按该供应商报价的1-2%的评审价格增加,依次类推,评审价格增加最高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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