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供应商库中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在政府采购网上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故意误导采购人的;
(十)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库中的有关信息的;
(十一)1年内在全省被质疑或投诉累计分别在20和10次以上且60%以上被驳回的,或恶意举报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将该情况按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同时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因此被其他国家机关立案查实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供应商资格的;
(八)伪造《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信息登记表》的;
(九)销售或发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服务和其他违法信息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条 供应商或采购组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串通行为认定,列入“黑名单”,或按规定追究采购组织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属恶意串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人员编制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或人员的资金交纳投标(或谈判、询价)保证金的;
(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人员办理投标(或谈判、询价)事宜的;
(四)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出现非正常的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或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投标总价均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或实施人员出现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同一人的;
(六)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的;
(七)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相互混装,或在一个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内遗留有其他供应商的签名、盖章等不属于本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需的信息资料的;
(八)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采购组织单位协助供应商撤换或更改采购响应文件的;
(九)采购组织单位泄露有意向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十)不同供应商之间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指定一家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轮流中标(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