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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采购单位如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有疑问,也可在采购结果确认前要求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的原始证明材料,对供应商资格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复核。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除网上采购或协议定点采购外,采购组织单位不得因供应商未注册入库而限制或阻止其参加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

  未注册入库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按规定接受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查和其他评审。一旦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组织单位应要求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的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申请,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直接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组织单位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响应文件,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信息和相关资格信息登记录入临时供应商库,实行长效监管。如该供应商已被录入临时供应商库的,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比较、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处理。

  第三十六条 注册供应商在向采购组织单位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前,应首先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网上自行进行注册登记,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可以予以拒绝。采购组织单位如将项目业绩(案例)作为评审因素的,则应以注册入库的项目业绩(案例)为准,否则,在评审时可以将其认定为无效业绩(或案例)。本条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六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和考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省联合惩戒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或扰乱开标现场,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的;

  (五)中标、成交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七)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八)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采购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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