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向财政部门举报反映。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反映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反映不实的,应当予以注册入库;如举报反映属实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供应商非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
(二)属于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评审要素等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与审查机构串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视情可取消或禁止其1-3年内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其相关信息同时登记或转入临时供应商库中进行管理;
(四)由于审查机构不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严、与供应商串通等原因造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审查供应商入库资格的权限。
对署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财政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或告知该举报人。
第三章 注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供应商根据注册级别,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直接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提出改进信息管理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并下载采购文件(标书),浏览有关采购公告的历史信息,发布供销信息,订阅与其经营范围和所注册的产品服务相关的采购信息;
(三)直接被系统随机抽取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受邀供应商;
(四)在本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免于提供已注册登记资格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预中标成交前免于对该部分资格信息的资格性审查;
(五)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进行评价;
(六)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站优先开设网上商铺、优先获取网站广告权,介绍、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和优惠促销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