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提出书面申请时,供应商应按规定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与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上报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使用审查机构设备自行上网办理或委托审查机构代其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手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十三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

  (五)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在网上扫描录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等其他法人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验资(出资)报告;

  (六)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公司章程、信用报告等)。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审查机构应将供应商上报的书面材料按《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注册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网上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初审通过后,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申报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网上注册登记信息和资料与书面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审查。

  第十七条 在注册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供应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齐全,或者申请供应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通过,并网上提请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公示;

  (四)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信息、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等,并同时公布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