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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尚未建设、开通政府采购网站及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的地方,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注册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暂由其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负责供应商注册受理和审查复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除集中采购机构外,财政部门可按审查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次授权其进行供应商入库资格审查;也可根据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分期授权,分期授权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条件及注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条件,但不得以区域范围、原厂商授权(不定品牌采购除外)、事先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服务项目除外),以及与采购项目规模和需求不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资质等级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确属项目必需且合理的,可以此作为评审因素之一适当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采取以网上申请为主,以书面申报为辅的形式。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一)登陆浙江政府采购网,自行申请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二)使用网上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申请表,见附1),登记并扫描录入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审查机构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在网上打印注册申请表,连同扫描录入资料的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审查机构终审;

  (四)终审通过后,由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定期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当地分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所在地财政部门确认后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由系统自动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

  如需参加网上采购的,注册供应商还应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中心申请领取CA证书,并凭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供应商因客观原因目前尚不具备上网条件或上网注册能力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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