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字〔2009〕2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快建设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或各地分网站,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购单位等进行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 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
(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条 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多点受理、授权审查”和“管用分离、互认共享”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并对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和变更登记应由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负责受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