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09〕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顺利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自2009年9月1日起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对《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丙级岩土工程项目,自2012年8月31日起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二、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要求原则上要在过渡期(即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以下同)结束前达标。
三、自2009年9月1日起首次申请资质、增项资质和升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申请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标准条件。自2009年9月1日起申请认定的施工图文件审查人员(岩土)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四、过渡期内,当岩土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时,甲级岩土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本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乙级岩土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丙级岩土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除应符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要求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须在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含补充、变更)等平面图责任栏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