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
(三)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
(四)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五)其它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申报“山西省科普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
(三)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能少于200天;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
(四)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 “山西省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组织,适时分批组织认定。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均可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山西省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3份。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同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主管厅局或所在地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认定。通过评审认定的单位由省科学技术厅在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科技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被认定为科普基地的,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要求的科普基地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它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海关等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