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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太原海关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太原海关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科政发[2009]82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隶属海关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03]416号)精神,山西省科技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太原海关联合制定了《山西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太 原 海 关

二ОО九年七月一日

  山西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功能,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办法》,制定《山西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科普基地是指本省区域内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功能,从事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报“山西省科普基地”: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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