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省人民政府将试行跨界断面生态补偿政策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交易政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并结合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试行)
一、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是指经国家认定的重点流域考核断面,达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目标的断面个数占考核断面总数的百分比。
水质监测及考核因子按照各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考核时段为全年。断面水质状况评价采用每月监测1次共12次的人工监测值或水质自动监测站全年52周的周均值。新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通过验收但运行未满1年,其数据暂不纳入考核范围。规划五年期内,单个断面水质达标率,按年度依次分别不低于40%、50%、60%、70%和80%,即视为该断面达标。
单个断面水质达标率计算公式为:
N(达标下标)
G(断面下标)=______________×100% (1— 1)
N(监测下标)
式中:G(断面下标)——各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
N(达标下标)——考核时段断面水质达标次数,次;
N(监测下标)——考核时段断面总监测次数(52次或12次),次。
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计算公式为:
D(达标下标)
G(综合下标)=________________×100%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