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山西省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9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制定的《山西省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山西省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省环境保护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海河、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中涉及我省任务,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海河、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考核。
第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省直各部门依据职责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环保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管,牵头组织对各地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情况进行考核,加强水环境质量预警分析和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控制,推进循环经济,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会同财政部门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生态用水;财政部门协助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等部门落实水污染防治资金;监察部门负责对没有完成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务的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