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服务群众,拥有一定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税收、就业等方面贡献显著。
4.具有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明显提高,保持较快发展速度。
5.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直所属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评审办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评审办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省评审办申报。
第九条 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申报示范基地,应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评审办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效益情况;
3.单位的技术优势和发展潜力;
4.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5.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7.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省评审办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和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省评审委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初选名单,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对入选示范基地正式命名、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省评审办负责对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及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对示范基地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