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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九日


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企业活力,引导促进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根据文化部评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文化、发展改革委、财政、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文物等部门组成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省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省评审办设在山西省文化厅。
  第三条 凡山西省行政区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符合申报范围、条件的,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山西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五条 示范基地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范围包括: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1.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符合国家、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2.在提升我省传统文化产业品质、培育新型文化产业支柱、做大做强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省文化产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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