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我省焦化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省委、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作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的焦化行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为减轻焦化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焦化行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收费减免、缓缴等措施,帮助焦化企业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焦化企业收费减免、缓缴措施。
(一)降低并部分缓缴省焦炭集团收取的外运出省焦炭运销服务费,执行范围为全省重点焦化企业。
1.从2009年7月1日起,降低外运出省焦炭运销服务费,收费标准由8元/吨焦降低为6元/吨焦,执行期限为一年。
2.从2009年7月1日起,在执行上述降低收费标准措施的基础上,再缓缴2元/吨焦外运出省焦炭运销服务费,缓缴期限为一年。
(二)暂调低焦炭生产排污费标准,执行范围为全省重点焦化企业(共135户),执行期限为一年。
从2009年7月1日起,暂调低全省重点焦化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对第一类省重点焦化企业(通过了国家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经批准合法的热回收焦炉焦化企业以及重点国有焦化企业,且企业的生产经营都正常,计80户,名单见附件1),将现行18元/吨焦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降为3元/吨焦;第二类省重点焦化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经营正常的合法焦化企业和已完善了土地、环保、取水等行政许可手续批准保留的焦化企业,计55户,名单见附件2),将现行18元/吨焦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降为5元/吨焦。
(三)暂免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135户省重点焦化企业在我省境内经由铁路发运的焦炭,从2009年7月1日起暂免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执行期限为一年。
(四)停止执行三项费用。从2009年7月1日起,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收取的焦炭交易费、山西省炉料交易市场收取的焦炭交易服务费、太铁联合物流公司对焦炭收取的铁路物流服务费停止执行。
二、国有重点煤矿在煤源供应上给予扶持的焦化企业66户(名单见附件3)。
三、享受减免政策及煤源供应上给予扶持的全省重点焦化企业以本通知所列名单为准,不得随意扩大、缩小执行范围,不得随意变更执行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