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防控工作的需求,负责省级医药储备的管理和调运工作。
(四)根据《山西省物资储备调拨应急预案》的规定,省卫生厅和省农业厅应该首先启用本系统可用物资,做好全省人、畜禽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紧急情况下,对尚无储备的急需专用药剂和防控物资可采取先行垫付资金等方式采购使用后提出物资的需求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省卫生厅负责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交警培训中心、晋祠干部疗养院等部门针对重点人群实施监控和医学观察工作中所需防护用品和消杀用品等物资的保障,调拨物资经省防控领导协调组批准后可从省级储备物资中核减。
省卫生厅和省农业厅加强对市、县级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的指导、督查工作。
(五)省商务厅负责省级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生活日用品的储备保障,按照省应急物资办的通知及时组织相关物资的调运;负责指导、督查市、县级防控所需生活日用品的储备保障工作。
(六)省交通运输厅、太原铁路局和省民航管理局要按照省防控领导协调组的要求做好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的保障准备工作。根据全省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省应急物资办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应急物资调运所需交通运输工具,及时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运提供快捷、方便的运输条件,同时要协助做好物资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保障物资安全及时到位。
(七)省审计厅依法对我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省级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对应急储备物资规范管理,有效使用。
七、应急响应
(一)根据疫情,不论属于何种级别,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省级主管部门都应首先使用本级、本部门应急储备物资,需要调用省级应急储备物资或需应急采购时,由省卫生厅或省农业厅向省防控领导协调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明确物资的品种、规格、标准、数量、金额、采购渠道、使用单位和时间要求等,以便于资金的及时拨付和物资按时到位。
(二)根据省防控领导协调组的要求和全省防控工作的实际需求,保障工作组决定是否启用省级应急储备物资或启动应急采购程序,并根据申请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应急物资办根据方案要求以正式文函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卫生、农业、商务、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下达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和调运通知。各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快速联动,启用可用的物资资源和运输工具,确保应急储备物资安全及时到位。
(三)应急储备物资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调用物资,但事后必须严格完善相关调拨手续。调用省级应急储备物资的使用情况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必须向监管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