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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三亚市财政局关于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三亚市财政局
关于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府办[2009]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三亚市财政局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2007]20号)和《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08]1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已达到16周岁尚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市区、镇政府所在地)因累计征地失去以上农用地的人员;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因累计征地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人员;

  (三)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根据该项目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民所在镇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二、资金来源

  基本生活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筹集,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市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补足。

  三、补贴标准

  基本生活补贴从征地方案批准的下月起领取,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期间就业、达到养老年龄领取养老金或死亡的,停止基本生活补贴。

  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且因累计征地后家庭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25亩的,由市民政部门按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为低保对象,并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低保补贴(即按城市低保标准减其家庭平均收入后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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