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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森工林区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进一步明确投入渠道。
  1.设施投入。省森工总局及各林业局要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教学仪器设备等的投入力度,原则上每年不能低于改革前3年的平均水平,并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检查。对经检查未达到前3年平均水平的,由省财政从森工系统其他资金中扣回,直接拨付给森工林区中小学校。
  2.经费投入。天保工程实施期间,校企分离后的森工系统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师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由天保工程资金、社保资金和财政资金解决;留在原企业的退养教师、下岗人员经费由天保工程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解决。省级财政和伊春市财政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审核确定的退休教师人数,按照事业单位经费标准核定森工系统中小学经费。
  3.养老保险。森工系统中小学在职教职工自企业分离之日起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原社保经办机构暂时封存,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一并衔接。退休教师从企业分离后,原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原社保经办机构按现行标准支付,发放时间暂定为2年。
  (四)进一步理顺资产权属。森工林区中小学资产(土地、教学楼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项设施)从森工企业中分离出来,实行整体无偿划转。省森工总局和伊春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森工系统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资产划转前,要按有关规定对森工林区中小学资产进行彻底清查,并采取单位清理、专项审计、部门审核和财政审批等方式,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清查处理。学校分离前已发生的对金融机构和原主办企业的债务不予划转,仍由原企业承担,对其他单位的债务应一并划转。划转后,要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资产和债权债务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四、方法步骤
  森工林区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分4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2009年6月30日至7月10日)。森工系统组织召开中小学教职工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7月11日至8月31日)。省森工总局和伊春市政府分别制定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各林业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森工总局和伊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经审批的改革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相应政策自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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