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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电子学籍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15.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16.学校负责对学生信息进行复查。重点核查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为二代身份证)、入学年月、户籍等信息。发现学生学籍信息有误的,要及时核准修改,不得将错误信息上网。学校应在开学后60天内将新生花名册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17.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区招生录取名册对本地区学生学籍进行审核,凡正式录取的学生予以审核通过。
  18.对经学校、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学生,由旗县区招生办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读取学生二代身份证信息、免费负责采集学生照片,并通系统自动生成学籍号,学生即取得正式学籍。没有办理录取手续和没有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未报到的学生不予办理正式学籍注册手续。
  19.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盟市上报的学校招生计划、录取情况与网上学籍进行网上抽查,对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已注册学籍的予以取消。
  20.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对普通高中学校跨盟市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电子学籍,已注册学籍的予以取消。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提请自治区教育厅审查本盟市赴其它盟市上学的学生,发现违规跨盟市就学的,由自治区教育厅取消学籍。
  2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三年初中阶段教育且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经盟市教育部门批准,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正式录取后可取得正式学籍。
  2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区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3.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可获得学籍。
  24. 借读生学籍注册
  普通高中一般不接收借读生。确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等原因需要借读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学生中考成绩、原录取学校通知(新生)、父母在借读地的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和借读地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在同级学校借读。(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借读生参加高考试时,按自治区招办要求,需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借读学生要在原录取学校完成注册。
  25.学生由普通高中转为职业高中或由职业高中转为普通高中,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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