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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教办字〔2009〕112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指示精神和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教思政〔2009〕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系统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有效地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我厅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于9月22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思想政治与学生工作处。

  联系人:刘惠,联系电话:0471-6203745,传真:0471-6936738,Email:liuhui96805@126.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各级
各类学校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9年9月9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召开的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按照全区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现就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成立最早的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为多数,由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满、回、朝等55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我区地处祖国的北部边疆,横跨东北、华北、西北,内与黑龙江、河北、宁夏等八个省区毗邻,北与俄罗斯、蒙古国接壤,边境线长达4200多公里。正是因为这样的区情和区域位置,我们更不仅要清楚地意识到做好“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生态屏障”、“对外开放前沿”等工作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还必须在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等关系中华民族最高利益的问题上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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