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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教人字[2009]20号)


各高等院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发[2009]82号)的规定,从2009年开始,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研究系列、思政研究系列和实验系列高评委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教育厅。为了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评审办法,下放学科评审权

  从有利于我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出发,考虑目前我区高等学校的实际,经自治区人事厅同意,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部分高等学校。

  1. 将教师、研究、思政研究、实验系列正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以下学校: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医学院。

  2. 将教师、研究、思政研究、实验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以下学校: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财经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

  3.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本科院校(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医学院除外)的正高级及其他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正、副高级教师、研究、思政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

  二、严格执行评审条件,努力保证评审质量

  (一)2009年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高校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发[2009]82号)的有关规定。2009年我厅将会同自治区人事厅对高校教师、研究、思政研究、实验系列高级职务评审条件进行修订,2010年执行新的评审条件。

  (二)从严掌握破格申报评审的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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