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中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教技字〔2009〕11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内教技字〔200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内教技字〔2008〕7号),为加强我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中后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自我管理,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认真完成研究任务。
二、承担项目的高等学校要依据“项目过程管理”、“项目经费管理”、“项目成果管理”和“中期管理”、“结项与验收”的要求,做好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按要求报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审核备案。
三、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项目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简便、透明、公开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
四、研究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各有关高校要统一提交项目的结题报告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结题项目一览表(电子版)和项目成果相关材料。如项目过期,须书面说明原因及证明材料。
五、对不能按要求组织项目结题验收的高校,我厅将在今后视情况减少其申报项目的名额。
结题报告(附件)请到教育厅网站http://www.nmgov.edu.cn文件通知栏下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研究项目结题报告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研究项目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