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复验合格的批复
(内卫蒙字〔2009〕805号)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复验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的请示》(包卫发〔2009〕219号)收悉。
依据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规定,在2008年7月我厅组织专家对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登记进行评审并批准执业许可的基础上,2009年8月8日~9日,专家组又对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进行了复验,认为医院在一年运行期间,医院布局逐渐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规章制度较齐全、专科特色突出、治疗手段多样化、护理三基达标、在科室发展和人才培养上有合理的规划和具体措施。
按照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5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评分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复验合格,可以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名称: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
2.执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转龙街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