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卫发〔2009〕55号)
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做好我区盲人医疗按摩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盲人医疗按摩行业的特殊性,切实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管理,积极扶持盲人医疗按摩行业的发展,努力促进盲人特殊群体的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将盲人医疗按摩工作作为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业务工作的重要位置,以制度建设为先导,以强化管理为手段,以科学发展为目标,建立并完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发展长效机制。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
《办法》的宣传工作。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各级残联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将
《办法》的颁布意义、目的和主要内容宣传到每一个盲人按摩医疗机构,做好疏导工作。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联系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在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等方面有效衔接,共同做好对盲人医疗按摩的管理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残联部门,做好发放医疗执业许可前的调查摸底以及统计建档工作。严格执行
《办法》规定的审核发证程序,严禁越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