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9〕719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已于2009年相继实施,该法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新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卫生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承担综合协调等6项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当地政府确定。目前,我区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在部门职能没有调整之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履行对餐饮业的监管职能,严格许可,加强监管,提高监督频次,加大处罚力度,确保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
二、各地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对申请餐饮服务业许可的,要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加盖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公章。自治区卫生厅将印发部分《餐饮服务许可证》下发各地,供各地发证、换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