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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663号)


兴安盟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立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的请示》(兴卫字〔2009〕113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兴安盟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改善精神卫生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满足兴安盟地区精神卫生康复的需求,经研究同意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按照以下许可事项设置:

  一、机构设置内容

  1.机构名称: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

  2.机构性质:非营利性医院;

  3.法定代表人:毛洪海

  4.机构选址:乌兰浩特市机场路东15号;

  5.床位编制:200张;

  6.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急诊科、精神科、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筹建时间

  2009年8月~2011年7月。

  三、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院房产产权证明或使用协议书;

  4.医院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院规章制度;

  7.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医疗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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