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
自治区卫生厅、残联负责制定项目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并组织实施,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和自治区项目工作配套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自治区残联负责制定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输送方案并督促落实,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精心组织贫困白内障患者的筛查工作。
各盟市和旗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项目的重要意义,加强项目工作的领导和项目定点医院的管理,贯彻落实好项目工作方案,切实把项目组织好、实施好。
(三)工作机构
卫生厅、残联、财政厅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情况,研究、商讨项目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
为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卫生厅、残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全区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与具体实施。
各盟市卫生局和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也要成立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具体实施。各盟市卫生局分管局长为本地区项目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为准)应作为本单位项目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1.签订任务书。卫生厅、残联要与各盟市卫生局、残联,各盟市卫生局、残联要与各定点医院签订项目任务书,确保项目按要求进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2.宣传动员。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残联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要通过各种媒体、以不同的形式让广大患者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摸清病患底数并公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3.组织筛查。各地要根据项目要求,结合本省(区、市)防盲治盲工作规划,由残联牵头、卫生部门配合,认真组织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工作,了解本地区白内障的发病和分布情况。要充分发挥基层残联组织的协调作用,及时发现贫困的白内障患者。
4.手术实施。自治区卫生厅将要按照合理布局、利于管理、保证质量和安全、方便患者和加强眼科综合医院能力建设的原则,确定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充分发挥旗县医院眼科的作用,优先选择具备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条件的旗县医院,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不具备条件的旗县综合医院,由自治区指定三级综合医院或眼病专科医院派遣专业人员组成项目工作组,到具备手术条件的旗县医院实施手术,充分发挥城市大医院的示范带动作用,多方式多途径培训基层眼科力量,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眼保健需求。
同时,自治区卫生厅和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眼科专家和防盲治盲专业人员组成的自治区、盟市级专家技术指导机构,组派眼科专家组对其进行技术指导,以规范患者的诊断、治疗和术后随访等工作,以提高手术治疗效果,降低手术并发症,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定点医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积极参与贫困白内障患者的筛查工作,组织优秀的眼科医、护、技人员,合理安排患者筛查、诊断和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切实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对于治疗和手术需要的晶体、粘弹剂、缝线等使用量大的耗材,定点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招标采购。相应费用在中央转移地方经费中扣减。
项目开展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
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室、眼科等使用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医疗用品科室的检查,切实保证消毒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各种手术、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也必须要达到消毒规范要求。
5.信息公示和报送。定点医院要严格审核贫困白内障患者的身份证明和贫困证明,要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获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要严格掌握救治条件和手术适应症。定点医院每个月要将接受项目救治人员的名单及费用在本医院内部明显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项目病案资料登记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每名患者的病案资料和相关证明,以备查验。
各定点医院要将实施复明手术的患者信息及时录入“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在实施手术后第4天上报至卫生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定点医院信息上报情况进行督促、规范和指导,通过“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及时了解手术实施情况和本地区项目进展情况。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费用给予补助。2009年中央财政为每例患者补助手术费用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