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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注销阿尔山林业职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注销阿尔山林业职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692号)


兴安盟卫生局:

  你局《关于注销阿尔山林业职工医院暨阿尔山市医院法人变更的的请示》(兴卫医字〔2009〕80号)收悉。为进一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剥离办社会职能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8〕19号)的要求,合理配置阿尔山地区现有卫生资源,兴安盟行政公署研究决定阿尔山林业职工医院移交阿尔山市政府成立阿尔山市人民医院。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阿尔山林业职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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