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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开展检查督查,确保工作到位

  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9月20日起至10月1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全面检查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节日安全措施部署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制订落实、节日应急值守等情况,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排查,全面查找漏洞和隐患,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督促做好防范工作。

  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实施,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督查;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开展煤矿安全、特色工业园区安全督查;由市交委牵头,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督查;由市城乡建委牵头,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督查;由成铁重庆办事处牵头,开展铁路交通安全督查;由民航重庆监管局牵头,开展民航安全督查;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开展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督查;由市质监局牵头,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由市旅游局牵头,开展旅游安全督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开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安全督查。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国庆节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市政府将在节日期间,组织若干个督查检查组,对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检查并适时发出督查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好本地区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确保节日期间平安、祥和、稳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制订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彻底排查各类隐患,加强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于2009年10月12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强化应急值守,保障信息畅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针对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特点,落实应急值守,完善应急机制,严格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要随时处于待命状态,一旦发生安全突发事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启动预案,妥善处置。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第一位,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把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确保当地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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