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领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制度。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市、县(市、区)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区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各部门的防控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三)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和流行暴发。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区回来人员自行居家观察7日。建立健全传染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工作安全、组织活动安全。
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组织国际交流会议和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国际交流会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做好大型会议和活动场所消毒。必要时,活动场地入口要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活动场所,并就地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机构提供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