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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9〕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全区建设工程的规划、立项、拆迁、建设、采购等主体行为,将项目建设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决定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廉政工程:即严明纪律,严格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必须实施廉政工程。

  二、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相关的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为实施廉政工程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实施廉政工程的第一责任人。

  三、十项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准借领导名义、打领导旗号要工程、要项目、要资金;不准为打领导旗号要工程、要项目、要资金的行为人提供帮助;不准对违法行为知情不报;不准搞“阴阳合同”,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及强迫、变相强迫施工单位垫资或提供贷款担保;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等。

  (二)不准利用审批立项权吃拿卡要,搞“关联交易”。

  (三)不准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投资计划;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不准利用职权擅自改变规划,变更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和减少绿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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