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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执法和收费公开。项目建设相关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处罚幅度、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程序、对象和范围以及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五)拆迁安置公开。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参与拆迁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拆迁补偿政策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拆迁公示等制度;向社会及时公开拆迁方案、政策、纪律、程序,以及拆迁户自然状况和投诉渠道;涉及危旧房改造回迁的,应将回迁楼规划设计、安置结果等一并公开。

  (六)招投标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在规范的有形市场中公开进行招投标活动,并及时公开中标结果。

  (七)采购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所需的大宗材料、设备要按照项目设计要求,采取政府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及时公开。

  (八)施工公开。建设项目批准和施工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参建各方的建设、管理监督职责、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廉政制度、安全制度以一定的形式公开,定期或不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投资情况、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涉及合同主体、工程规模、投资和设计等事项的变更,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并及时公开。

  (九)资金管理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好、使用好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公开各项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投向,公开申领、报账和监管的程序,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十)竣工验收公开。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公开验收结果,公开工程决算,公开交付使用时间。

  四、实施形式

  实施阳光工程的形式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根据不同对象因事制宜、简便易行,便于群众参与和监督。除运用编印手册、印发公告、设立公示栏等常规公开手段外,要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重要平台的作用,要充分利用网站、电子触摸屏等网络化、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及新闻媒体等,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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