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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9〕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项目的规划、立项、拆迁、建设、采购等主体行为,将项目建设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决定在全区项目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即项目建设从立项到验收交付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必须实施阳光工程。

  二、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相关的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为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实施阳光工程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开内容

  (一)立项和审批公开。项目立项和审批要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项目立项和审批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和施工资格证、资质证的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严格规范备案、核准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二)规划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自治区和各市、县及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审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用地公开。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年度用地计划、土地储备情况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开。协议出让土地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出让结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建设单位也要向社会公开征地、占地面积及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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