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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6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针对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不力的问题,为了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加强政府各部门行政效能建设,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1.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所有事项,各地、各部门必须立即执行。凡明确应下发文件执行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印发。

  2.所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必须充分协调,准确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报请分管秘书长、分管市长同意后,提交常务会议讨论。会上经讨论提出修改的意见,会后由牵头汇报的单位立即修改,2天内报分管秘书长审核后,进入发文程序审批印发。

  3.强化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的跟踪督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负责通知相关职能处室。职能处室主动衔接牵头落实部门,并加强跟踪,分管秘书长负责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处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抽查,确保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全面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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