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镇政办发〔2009〕1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有效投入力度,推进大项目建设,突出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撑作用,实现“建设大项目、培育大企业、集聚大产业”的目标,加大对市级重点产业项目的政策扶持和考核力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范围
本意见所称市级重点产业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产业类项目,工业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5亿以上,年度计划投资6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度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
对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品种、节能降耗、提高质量、提升效益且年度投资量大的重大技改项目,每年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市经贸委、市科技局进行认定后,参照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对待。
二、优惠政策
(一)确保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
1.对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争取由省点供土地。
2.其它重点产业项目由市、县两级确保供地。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的重点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对符合省国土厅、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高新技术、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等重点项目,在优惠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优惠条件。
(二)优先协调重点产业项目资金配置
1.优先组织银行贷款,保证每个项目有一家以上专门银行与其对接,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银行贷款,着力化解资金制约。
2.优先享受产业引导资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经费等支持,优先申报省和国家专项资金扶持。
3.优先协调保证重点产业项目贷款担保。
4.银行对重点产业项目贷款采取优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