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管理十级和技术十三级最低档标准执行;新招用工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普通工最低档标准执行。
(3)调动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4)变动岗位的人员,从变动岗位的次月起,按新任岗位的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5)工作人员按《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件1)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凡工作年限达到上一个档次基础性绩效工资年限的,从达到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他奖励项目,并制订具体发放办法。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他项目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合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班主任津贴400元/月,按月考核发放。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的次月不再享受。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校长的年度考核结果,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制订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在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四、相关政策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其执行基本退休费的职务、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龄可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照《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见附件2)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