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09〕17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出国出境学习、探亲等逾期未归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立案(或停职)审查人员,在审查期间暂不列入范围,待审查结案后再确定是否列入范围;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范围;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待处分期满正式分配工作后重新纳入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按执行基本工资所对应的岗位,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对照《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件1)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1)工作年限的计算按我省原有规定执行。在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时,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龄可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