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7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住房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建房改〔2009〕164号)要求,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现将市区住房保障部分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由原700元/人·月调整为850元/人·月。

  二、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原15平方米/人,调整为18平方米/人。

  三、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最低收入家庭(低保、特困家庭,下同)由原7.22元/人·月·平方米,调整为10元/人·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由原5.87元/人·月·平方米,调整为8元/人·月·平方米。

  四、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和购房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购房补贴额度:二人家庭每户补贴8万元,一人家庭每户补贴6万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