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抵质押物贷款率
各类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要用足用活政策,尽可能地提高抵质押物的贷款率和担保率,充分放大现有抵质押物的资源效应。凡上级银行对抵质押物贷款率有规定的,按最高上限执行;没有规定的,出让土地、商用房产、城市办公用房抵押,贷款率不低于其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定价值的80%;对进口设备、高技术设备抵质押,贷款率不低于其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定价值的70%;流动资产及其他权利资产质押,贷款率不低于其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定价值的60%。各类贷款机构要合理确定抵质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对同一资产、同一贷款项目(额度),可一次登记、多次使用。对抵质押物价值高于其贷款额的,其高于部分,可以再次抵质押。由市银行业协会组织,统一规范抵质押合同文本。
四、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凡借贷双方对抵质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抵质押物价值可以不予评估,直接办理登记手续。确需评估的,由各登记部门、贷款机构按照服务质量高、实际收费低、社会信誉好的要求,公开选择不少于3家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抵质押人从中自主选择。任何登记部门及贷款机构、担保机构不得指定评估机构。经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各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间通用,同一标的物在有效期内在不同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间贷款不再重复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相关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进一步降低评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再下降50%;同一标的物超出有效期仍由同一评估公司重新评估的,实行按件定额收费。
五、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抵质押物登记工作,加强对抵质押物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抵质押物登记工作所面临的矛盾和困难,创造性提出解决问题对策。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登记部门抵质押物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金融办会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工商、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估机构的行为监测。由市金融办牵头,人行、银监分局、工商、财政、国土、建设、公安、交通、农林、物价等部门参与,建立市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会办贷款抵质押物登记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信贷投放,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