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抵质押物登记促进信贷投放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17号 2009年7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扩大信贷投放,切实解决贷款抵质押难、担保难问题,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快速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98号令)、《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30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9〕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抵质押物登记,促进信贷投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财产权益明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及相关权利性资产,原则上都可以用于贷款担保。在做好城市房地产、企业机器设备等抵押的同时,广泛推进仓单、应收账款、存货、股权、信用证、保函质押等方式,为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扩大承贷对象,凡是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集体用地使用证》、有地上定着物的中小企业和承包经营户,都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认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承包经营权、林地(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做好农民耕地、宅基地、农房、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参加农业保险)等抵质押贷款方式,为增加“三农”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有力支持。
二、明确登记部门职责
工商、国土、建设等抵质押物登记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抵质押物登记工作。按照方便快捷的总体要求,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优质的抵质押物登记服务。登记部门不得硬性要求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对抵质押物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登记,并向抵质押当事人出具抵质押物登记证明;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遵循部门确权前提原则,进一步明确登记主体,在办理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凡是土地没有地面定着物的,由国土部门负责;凡是土地有地面定着物的(包括在建工程),土地连同定着物一并办理抵押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同时书面告知国土部门。最大限度降低登记收费标准,抵质押物登记收费一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