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宿办发〔2009〕74号 2009年7月1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优化市场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和市县区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各级党政机关用公款、公物、公共资源、银行贷款,以及由机关单位组织干部职工以本人或他人名义集资、入股等,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等各种形式,兴办公司、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学校、医院、中介机构等各类营利性经济实体。
二、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退居二线人员)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兼职取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