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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人才中介行业发展的意见

  (二)扶持品牌,做大做强
  1.加强对重点中介机构的服务和培育。对实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管理理念较新、发展潜力较大的中介机构进行排名,确定重点服务对象。
  2.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引进培训。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重点引进中介机构发展急需的高级职业人才,开展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赴外考察、学习、交流。
  3.开展中介机构争先创优表彰活动。积极引导、鼓励中介机构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优秀中介机构”等创建活动。对服务水平高、信用信誉好、社会效益佳的优秀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给予中介机构有关税收补贴优惠。对新引进的知名专业人才中介机构(人才猎头),根据实际的税收贡献,由同级财政前两年给予100%的补贴,后两年给予50%的补贴,4年后继续享受人才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
  5.建立中介机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封闭,整合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信息研究分析机构的信息资源。建立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与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各类人才中介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服务。
  (三)鼓励引导,发挥作用
  1.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行业人才需求研究、薪资调查、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培养等项目,积极参与或承办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人才开发研究、紧缺人才培养等项目。符合条件的,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2.鼓励促进中介机构参与引进领军型人才。由受益地财政按照引进人才的情况分别给予其一定的奖励,每引进1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每引进1名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关键性人才或宿迁重点创业创新团队中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年对合作单位进行绩效考评,对引进的符合当年度宿迁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补助目录规定条件的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3.鼓励引导中介机构为地方培养适用型人才。凡中介机构将培训合格学员输送到市内企业就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两年的,受益地财政按每人50元给予奖励;一年内为市内企业输送500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一年的,由受益地财政给予5-10万元的专项奖励。
  4.鼓励促进中介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本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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