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费用
(八)参加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其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自付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有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其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承担;市外精神病人和无主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分别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承担。
六、鉴定和管理
(九)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受害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
(十)公安、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时,应及时和民政部门联系,由民政部门收容救助。需要医疗救治的,由民政部门护送至定点医院,办理交接手续。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安机关要协助民政部门将病人强制送到定点医院治疗。
(十一)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亲属和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支持配合公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对精神病人的强制看护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
(十二)收治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按精神科医疗护理规范实施看护治疗,保护精神病人身心健康。
(十三)强制入院看护治疗的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明显缓解或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以及年老体弱丧失肇事肇祸能力的,经医疗机构诊断后办理出院,由其监护人领回。其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属宿迁本市户籍的,由监护人所在地村(居)委督促监护人领回。非本市人员且无人领回的,由民政部门护送回原籍。
(十四)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出院后,其监护人应加强监护和继续巩固治疗,以防病情复发、肇事肇祸。
(十五)精神病人在治疗期间发生自杀、自残等行为,因抢救无效死亡的,经公安、卫生部门查实,是本市精神病人的,由公安部门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联系,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按照现行江苏省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无法确定身份的,由公安机关会卫生部门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社会上无名尸体处理,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按现行有关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