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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22号 2009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宿迁市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无主精神病人是指无法定监护人或者暂时脱离法定监护人流落在外的精神病人。
  (二)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
  1.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
  2.实施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的;
  3.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盗窃、损毁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
  5.其他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精神病人。
  二、管理原则
  (三)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责任区民警负责辖区内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2.部门协作原则。各级卫生、民政、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残联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3.集中收治原则。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宿迁康宁医院、沭阳县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和泗阳县精神病院为我市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定点收治医院,分别承担辖区内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任务。市区及泗洪县辖区内无主精神病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和宿迁康宁医院负责收治。
  4.属地安置原则。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病人由医疗机构通知监护人结清医疗费用,领回监护。无主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安置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外地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护送至病人所属地民政部门。
  5.分级负担原则。有监护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控经费由监护人承担;无主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经费和市外精神病人收治管控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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