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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宿政发〔2009〕85号 2009年8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并有上市意向的企业(简称上市后备企业)加快上市步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市后备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在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用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的,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继续使用。
  三、上市后备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因根据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后,补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先给予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
  四、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使用集体土地的,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工业用地最低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五、上市后备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土地评估确认价格的40%标准缴纳,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在首付不低于40%的前提下,应在1年内分期付清,特殊情况,经政府同意,可在2年内分期付清。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先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上市后备企业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办理租赁手续,原则上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缴纳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前三年免缴,后两年减半缴纳。
  六、自2009年起,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的,比上年度有新增利润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企业上市后,政府不再补贴。上市辅导企业3年内仍未能上市的,政府从第四年起取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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