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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8.对受到汶川特大地震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并允许通过2008年度年检。

  19.对外商投资公司已缴付首期出资,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出资限额的,其余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按期交付,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出资期限。

  20.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变更登记而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只作违规记录,不予处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登记。

  21.对新设立的企业,第一年度逾期未申报年检,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对限期内来办理年检的企业,只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作违规记录,可免予处罚。

  22.加强对外资企业监管。要把外商投资实际到位情况作为外资监管重点,建立预警机制。通过行政劝导、行政提醒和行政建议等方式及时指导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付到位,使我省招商引资项目真正落到实处,为支持外资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23.积极服务全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及知名企业来川设立制造基地、研发中心、外包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对公司住所在四川并由国家部(委、局)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及时通过个案授权方式授权省局和市(州)局登记。

  24.积极服务企业调整生产经营结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鼓励对落后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外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25.积极帮助外资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通过扩大投资人出资和融资渠道,为企业低成本融资服务。继续贯彻执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实施办法》(川工商办〔2007〕264号),使外商投资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动产价值进行融资;认真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2号),充分发挥股权出质在外商投资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认真贯彻执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9号),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低成本改组、合作;支持和帮助外资企业通过商标许可实施扩张,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开展商标质押信贷,帮助企业融资,促进企业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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