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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8.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持相关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或合法入境手续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对身份原件后,可不再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文件。

  9.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在1年内可多次使用。外国(地区)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经提交了经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的,该投资者1年内在我省再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用提交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设立登记。

  10.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该企业向外方股东的借款转为投资。外方股东债权转股权,需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债借债证明和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11.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全自然人的内资企业,不受企业必须成立满1年的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12.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二、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登记

  13.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加大对已获得总局授权的市(州)局的个案授权力度,原则上住所在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局提出申请,再由市(州)局向省局申请个案授权,经省局批准授权市(州)局登记。

  14.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变更而超过原审批机关权限报由省商务部门批准和颁发批准证书的,仍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15.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创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授权条件,尽力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可经上级工商局委托办理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16.支持市(州)工商局委托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做好行政区内外资企业登记初审工作。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应积极创造授权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早日授予外资企业登记核准权。

  三、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17.对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由企业申请,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并允许通过2008年度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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